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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間道路”的實質是分裂中國
經過西藏各族人民長達半個多世紀的團結奮斗,西藏已經走上一條符合時代發展要求和人民根本利益的發展道路,取得了舉世矚目的發展成就。但是,十四世達賴集團出于“西藏獨立”的政治目的,不僅從來對西藏的發展進步視而不見,而且還極力抹殺西藏各族人民的奮斗成果,試圖否定西藏走上的正確道路。
多年來,十四世達賴集團的“藏獨”策略一直在不斷變化。1959年3月,十四世達賴集團發動全面武裝叛亂、失敗逃往印度后,公開主張以暴力為手段實現“西藏獨立”。20世紀70年代末之后,隨著中美關系緩和,十四世達賴集團看到國際形勢于其不利,開始變換策略,提出所謂“中間道路”,由公開獨立轉為變相獨立。1989年蘇東劇變后,十四世達賴集團錯誤地判斷形勢,以為實現“西藏獨立”的時機到來,又提出實現“完全獨立”。1994年之后,十四世達賴集團發現“西藏獨立”無望,再次變換口徑,重新撿起“中間道路”招牌,要求所謂“高度自治”。近年來,十四世達賴集團加大了對“中間道路”的鼓吹力度,并加緊進行包裝。
“中間道路”,又稱“中觀道路”,本屬佛教用語,十四世達賴集團卻將其政治化。縱觀“中間道路”,其核心有五條:一是不承認西藏自古是中國的一部分,宣稱“西藏歷史上是一個完全獨立的國家”,“1951年被中國占領”,“從歷史上看,藏人有獨立的權利”。二是圖謀建立歷史上從來不存在的“大藏區”,宣稱“西藏問題”是600萬藏人的問題,要將西藏、四川、云南、甘肅和青海等藏族及其他民族聚居區合并在一起,建立統一的行政區。三是要求實行不受中央約束的“高度自治”,不承認中央政府的領導和西藏現行的社會政治制度,宣稱建立“自治政府”,“除外交和國防,其他所有事務都由藏人(即十四世達賴集團)負責,并負有全權”。四是反對中央在西藏駐軍,表面上認可中央負責國防,但又提出中國軍隊“全部撤出去”,把西藏變成“國際和平區”。五是無視青藏高原自古多民族雜居共處的事實,限制其他民族進入“大藏區”,驅趕在青藏高原世代居住的其他民族。
“中間道路”以表面上承認中國對西藏的“主權”換取十四世達賴集團對西藏的“治權”,建立由他們控制的“半獨立”政治實體;待“治權”鞏固后再謀求“主權”,最終實現“西藏獨立”。“中間道路”作為分步實現“西藏獨立”的政治綱領,既不符合中國的歷史、現實、憲法、法律、基本制度,也不符合西藏的歷史、現實和民族關系,更有違包括藏族人民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根本利益。
——西藏自古就是中國的一部分,從來不是獨立國家
西藏自古就是中國的一部分,藏族是中國境內具有悠久歷史的民族之一,為中華民族命運共同體的形成與發展作出了貢獻。大量考古、歷史研究表明,在中國境內,藏族與漢族和其他民族自古就有血緣、語言和文化等方面的密切聯系,西藏地方與中國內地在長期的歷史發展中從來沒有中斷過經濟、政治、文化往來。公元7世紀在西藏發展起來的吐蕃政權,是中國歷史上的一個地方政權,為開發中國西南邊疆作出了重要貢獻。
中國古代正式將西藏地方納入中央政府行政管轄之下,是在元朝(1271-1368年)。元朝設立釋教總制院和宣政院,直接管理西藏地區軍政、宗教事務,在西藏清查民戶、設置驛站、征收賦稅、駐扎軍隊、任命官員,并將元朝刑法、歷法頒行西藏,充分行使有效管轄。明朝(1368-1644年)時,在西藏實施多封眾建,給西藏各地宗教領袖封以“法王”、“灌頂國師”等名號。同時,西藏地方王位的繼承必須經皇帝批準,遣使冊封,新王方可繼位。清朝(1644-1911年)時,中央政府先后冊封藏傳佛教格魯派首領五世達賴和五世班禪,正式確立達賴喇嘛與班禪額爾德尼的封號和政治、宗教地位。此后,歷世達賴、班禪均由中央政府冊封,遂成定制。從1727年開始,清朝設駐藏大臣,代表中央監督、管理西藏地方行政,先后派遣駐藏大臣百余人。1751年,清朝廢除世俗郡王掌政制度,正式任命七世達賴掌管西藏地方政府,實行政教合一,設立由四位噶倫組成的噶廈,聽命于駐藏大臣和達賴喇嘛。1774年,當英國東印度公司派人到扎什倫布寺企圖與西藏直接建立聯系時,六世班禪答復說,西藏屬于中國領土,一切要聽從中國大皇帝的圣旨辦事。1793年,清朝頒布《欽定藏內善后章程二十九條》,完善中央政府治理西藏地方的多項制度,明確規定達賴等大活佛轉世須經金瓶掣簽認定,并報請中央政府批準。此后,十、十一、十二世達賴和八、九、十一世班禪都經金瓶掣簽認定。十三、十四世達賴和十世班禪都是報經中央政府批準免于金瓶掣簽認定的。
中華民國(1912-1949年)繼承了歷史上形成的中央政府對西藏的主權,繼續對西藏實施主權管轄。清朝最后一位皇帝在1912年的《清帝遜位詔書》中宣布“將統治權歸諸全國,定為共和立憲國體”,“仍合滿、漢、蒙、回、藏五族完全領土,為一大中華民國”。1912年制定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和1931年制定的《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均明確規定西藏是中華民國領土。1929年,南京國民政府設立蒙藏委員會,行使對西藏的行政管轄。1940年,國民政府在拉薩設立蒙藏委員會駐藏辦事處,作為中央政府在西藏地方的常設機構。十四世達賴和十世班禪的認定、坐床,均經當時的中華民國政府批準。雖然民國時期軍閥混戰,內亂頻仍,國家孱弱,但中央政府仍在十分艱難的條件下維護了國家在西藏的主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結束全國割據狀態,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實現國家統一成為歷史發展的必然。和平解放西藏、人民解放軍進駐西藏,是中國中央政府在中央政權更替后行使國家主權、維護國家統一、捍衛國家領土完整的正義之舉。中央政府和原西藏地方政府簽訂的《十七條協議》,正是在尊重和確認西藏是中國一部分的歷史事實的基礎上產生的國內約法。和平解放后,西藏逐步走上社會主義道路,西藏各族人民與全國各族人民一道共同推動國家發展進步。
歷史事實充分說明,西藏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一部分,從來不是一個獨立國家。在當今世界,各國普遍承認西藏是中國的一部分,沒有一個國家承認過“西藏獨立”,根本不存在西藏“政治地位”問題。十四世達賴自1959年因抵制廢奴改革而叛逃國外后,根本無權代表西藏人民,更無權決定西藏的前途命運。所謂“流亡政府”更是一個從事分裂中國活動的非法政治組織,毫無合法性,在國際上也沒有任何一個國家承認。
——“大藏區”純屬虛構,不符合中國歷史和國情
十四世達賴集團在兜售其“中間道路”主張時,總是津津樂道所謂的“大藏區”。按照十四世達賴集團的假想,“大藏區”在范圍上北至新疆南部和河西走廊,東至甘肅中部和四川中部,南至云南中部,囊括了西藏自治區和青海省的全部、四川省的二分之一、甘肅省的二分之一、云南省的四分之一以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南部,總面積超過中國國土面積的四分之一。
“大藏區”在中國行政區劃歷史上毫無根據。當代中國的行政區劃是在漫長的歷史進程中形成的。在唐朝(618-907年),吐蕃政權是由吐蕃人聯合居住在青藏高原及周邊地區的各個民族、部落共同組成的多民族政權。吐蕃政權滅亡以后,居住在青藏高原地區的吐蕃人和其他各民族雜居相處,并無統一政權。元朝時期,在西藏地方設立烏思藏納里速古魯孫三路都元帥府(即烏思藏宣慰司)來管理西藏地方,而在其他藏族聚居區分別設立吐蕃等路宣慰使司都元帥府(即朵甘思宣慰司)和吐蕃等處宣慰使司都元帥府(即脫思麻宣慰司)。以上三路宣慰司統屬于中央管理機構宣政院(初為總制院)。明朝時期,在西藏設立烏思藏衛指揮使司和俄力思軍民元帥府,后升級為烏思藏行都指揮使司。在朵甘思地區則設有朵甘指揮使司(后升為朵甘行都指揮使司)。清朝雍正四年(1726年),針對西藏地方出現的動亂,中央調整西藏與周邊川、滇、青等省區的行政區劃,形成了清代管理西藏和其他藏族聚居區行政區劃的基本格局,并延續至今。直到1951年和平解放前,西藏地方政府的行政管轄范圍從未超過今天西藏自治區范圍。
“大藏區”是西方殖民者侵略中國、企圖分裂中國的產物。“大藏區”的概念并非十四世達賴集團首創,而是在1913-1914年“西姆拉會議”上由英國殖民主義者提出并寫入非法的“西姆拉條約”。該條約將中國藏族聚居區劃分為“外藏”和“內藏”:“外藏”即今天的西藏自治區,實行“自治”;“內藏”即除西藏自治區之外的四川、云南、甘肅、青海的四省所屬藏族聚居區,中國政府可以派遣官員軍隊。由于中國各族人民的強烈反對,當時的中國政府代表未簽字并不予承認,“西姆拉會議”以破產而告終,“西姆拉條約”也成為一紙空文。但英國殖民主義者依然積極培植并支持西藏地方上層分裂勢力,西藏地方上層分裂勢力也一度幻想在英國支持下實現“自治”。直到晚年,曾被英國殖民主義者利用的十三世達賴喇嘛終于覺醒,1930年他在拉薩對當時的中央政府代表劉曼卿說:“都是中國領土,何分爾我,倘武力相持……兄弟鬩墻,甚為不值。”
“大藏區”無視青藏高原各民族共同創造的歷史和文化。中國各民族經過長期的交往,形成了大雜居、小聚居的分布特點。在中國,一個民族往往分布在不同行政區域,而一個行政區域又往往聚居著不同民族。在青藏高原地區特別是毗鄰區域,自古以來就生活著漢、藏、回、門巴、珞巴、羌、蒙古、土、東鄉、保安、裕固、撒拉、傈僳、納西、普米、怒等十幾個民族,他們是這塊土地上的共同主人。今天的西藏和川、滇、甘、青四省,都是多民族雜居區,這是中國各民族人民長期交往交流交融的歷史結果。由于地理、歷史和風俗習慣等各個方面的原因,川、滇、甘、青地區的藏族不同部落分別由中國不同的省份管理,并和各地的其他民族長期交錯相處。在長期的歷史發展中,分布在不同行政區域的藏族人民既保持著共同的民族特點,又在部落語言、習俗等方面存在差異,各有特色。同時,不同區域的藏族與當地其他各族人民在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交往非常頻繁,特別是經濟聯系非常緊密,擁有共同的或相似的地域文化特色。
“大藏區”完全脫離中國現實國情。在中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國家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區域自治是在國家統一領導下,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民族自治地方分為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三級。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新中國成立后,除西藏自治區外,還在四川、云南、甘肅、青海等省的藏族聚居區成立了8個藏族自治州、1個藏族羌族自治州、1個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和2個藏族自治縣,有的藏族自治州中還建立了其他民族的自治縣。這種行政區劃既充分照顧到民族分布的歷史特點,又著眼于今后的發展,體現了民族因素與區域因素、歷史因素與現實因素、政治因素與經濟因素的結合,有利于各民族在祖國大家庭中共同繁榮發展,實踐證明這一制度安排是成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第14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一經建立,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撤銷或者合并;民族自治地方的區域界線一經確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變動;確實需要撤銷、合并或者變動的,由上級國家機關的有關部門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充分協商擬定,按照法定程序報請批準。”
以上可見,十四世達賴集團謀求建立“大藏區”,既有違歷史,也違背現實,完全脫離中國國情。“大藏區”無視青藏高原數千年來多民族雜居共處的事實,把各民族共同開發青藏高原的歷史歪曲為單一民族的歷史,在中國各民族之間制造矛盾和分歧,圖謀建立排斥其他民族的純而又純的“大藏區”,是典型的極端民族主義和種族主義的表現。
——“高度自治”是圖謀制造“國中之國”,完全違背中國憲法和國家制度
“高度自治”,又稱“真正自治”、“名副其實的自治”,是十四世達賴集團宣揚“中間道路”的又一核心內容。表面上,“高度自治”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范圍內,追求語言、文化、宗教、教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自治權”。但是,在十四世達賴集團關于“高度自治”的言論中,還清楚地包括破壞中國國家統一、主權和國家制度的內容,“高度自治”實質是建立不受中央政府約束的“國中之國”。
一是關于“自治政府”與中央政府的關系。“高度自治”宣稱“除了外交和國防,其他所有事務都應由藏人負責并負有全權”,“自治政府”有權在外國設立“代表處”。這實質是要把“自治政府”置于不受中央政府約束的獨立地位,推翻西藏自治區現行的各項政治制度而另搞一套。
二是關于西藏的軍事防務。十四世達賴集團提出,“只有中共軍隊的完全撤退,才能開始真正的和解過程”,又提出,“應該召開地區性的和平會議,以確保西藏的非軍事化”,企圖把西藏變成“國際和平區”和“中印之間的緩沖區”,把中國內部事務變為國際事務。西藏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組成部分,中央政府在西藏駐軍是國家主權的象征,也是國家安全的需要。十四世達賴集團反對中央政府在西藏駐軍,再清楚不過地反映了其“西藏獨立”的政治用心。
三是關于其他民族的權利。十四世達賴集團提出,必須“停止向西藏移民,并使移民入藏的漢人回到中國”。十四世達賴集團重要成員桑東2005年在一次講話中聲稱:“整個藏人居住區要由藏人自己來行使民族區域自治權,漢人等其他民族就像客人一樣,不應以任何形式約束我們的權利。”如前所述,在十四世達賴集團所謂“大藏區”范圍內,特別是青藏高原毗鄰地區,歷史上就是中國各民族頻繁遷徙的民族走廊,形成了交錯居住、互相依存的局面。十四世達賴集團要讓這片地區數以千萬計的其他民族遷離世代居住的故土,透露出一種荒唐而恐怖的邏輯,即所謂的“高度自治”實現之日,就是青藏高原民族清洗之時。
四是關于“高度自治”與“一國兩制”。十四世達賴集團聲稱要按照“一國兩制”的辦法,在整個“大藏區”實行“高度自治”,并且西藏情況更“特殊”,自治權利應當比香港、澳門更大。“一國兩制”是中國為解決臺灣問題以及香港、澳門問題,實現國家和平統一而提出的基本國策。西藏與臺灣以及香港、澳門的情況完全不同。臺灣問題是國共內戰遺留下來的問題。香港、澳門問題是帝國主義侵略中國的產物,是中國恢復行使主權的問題。而西藏始終處在中央政府主權管轄之下,根本不存在以上問題。
由此可見,所謂的“高度自治”,“自治”是假,“獨立”是真,目的是要否定中國對西藏的主權,建立不受中央政府管轄的“大藏區”。如此的“高度自治”,根本沒有實現的基礎和條件。
其一,“高度自治”根本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關于中國各民族關系的精神和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序言明確表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締造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已經確立,并將繼續加強。在維護民族團結的斗爭中,要反對大民族主義,主要是大漢族主義,也要反對地方民族主義。”第4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第48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保障本地方內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權利。”十四世達賴集團的“高度自治”,根本無視西藏各民族的平等權利,是極端民族主義的表現。
其二,“高度自治”根本違背了中國現行國家結構。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建立時就繼承了單一制的國家結構,全國擁有統一的憲法和法律體系。在中國,構成國家整體的組成部分是地方行政區域而不是成員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57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第58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各級地方政府都是中央政府的下級,必須服從中央政府的管理,不存在任何與中央政府法理上地位平等的權力主體。“高度自治”否定全國人大的最高權力,無視中央政府的權威,要求獲得相當于國家層面的立法權,把地方對中央的隸屬關系說成是政治實體之間的“合作”關系、對等關系。在中國,不存在中央和地方對等“談判”、征得相互“同意”、建立“合作解決的途徑”的問題。
其三,“高度自治”根本違背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基本政治制度。如前所述,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中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在自治區域內,各族公民享有平等的權利,各族公民權利受到憲法和法律的保障。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離的一部分。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是一級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同時也是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第15條規定:“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國務院統一領導下的國家行政機關,都服從國務院。”西藏作為中國的一個自治區,自然在中央政府的領導之下。十四世達賴集團企圖通過“高度自治”根本否定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佛教教義中的“中觀”思想原本是主張摒棄“實有”和“惡趣空”兩種偏見,不走極端。然而,十四世達賴集團的政治主張,只是借“中間道路”之名,行“西藏獨立”之實。十四世達賴的二哥嘉樂頓珠、弟弟丹增曲嘉以及其重要骨干桑東等“藏獨”頭目曾表示:“我們先求自治,然后再把中國人趕走!自治將是個起步。”“第一步先讓西藏在自治的名義下半獨立;第二步過渡到西藏獨立。”所謂的“西藏流亡政府”新頭目也對印度《對話》雜志表示:“西藏獨立與西藏自治的觀點并不矛盾,從辯證角度看,西藏獨立是原則目標,西藏自治是現實目標。”為推行“中間道路”,分階段實現“西藏獨立”,十四世達賴集團極力包裝自己,佯裝迎合“世界潮流”,假借諸如“第三條道路”、“民族自決”、“民族自治”、“非暴力”、“雙贏”等國際話語,把“藏獨”訴求粉飾成追求公平正義與民主自由。然而,由于徹底脫離中國國情與西藏實際,根本違背中國憲法、法律和基本政治制度,不管怎么包裝都是徒勞的。(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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